当前位置: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镇办信息公开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文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9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日 |
实施机关 | 铜川市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9-2165599 |
责任机构 | 铜川市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9-2188309 |
办事对象 |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王益区红旗街9号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校地理位置应在王益区行政区域内。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 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 10、有规范的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对象,有教学、资产财务和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11、举办者应当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法人单位担保。学校举办者不能作为担保单位。 |
||
办理材料 |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可行性分析等。 2、从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审批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3、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单位举办还应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联合办学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 4、拟任校长、理(董)事会成员、财会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合同及公证材料,同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证明。 6、资产证明须提交经国家认可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来源和注册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的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及复印件。 8、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和设施设备目录。 9、培训机构的办学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培训机构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4)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5)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6)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0、学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等。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铜政办发[2015]19号)附件2第二项“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实施机关:铜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处理意见:下放至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审核阶段责任:审核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符合规定,赴办公场所实地查看。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同受理举报投诉,并开展检查。按照劳动关系统计报表要求,每年对本单位许可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台账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铜政办发[2015]19号) | ||
填表人:郭林 联系电话:0919-2165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