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暂行方案》(陕农业发〔2016〕102号)和《陕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陕农业发〔2018〕20号)关于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有关精神,决定在2017年和2018年全市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自主采购的、依照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自行免疫的疫苗,给予其政府采购疫苗等值的疫苗补助资金。通过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进一步探索创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进一步发挥财政补助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全面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补助资金发放痕迹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工作。
三、试点时间、范围
(一)时间:2019年全年。
(二)试点养殖场及动物种类:在我区选择铜川润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铜川市王益区富强养殖专业合作社2个养殖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养殖场涉及的动物品种为蛋鸡。
(三)补助疫苗种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四、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资金来源: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从省级下达的中省强制免疫疫苗经费中安排。
(二)补助方式: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市级兽医、财政部门根据各试点县(区)补助资金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从省级下达的强制免疫疫苗经费中,将疫苗补助经费下达至区级财政部门。区级兽医、财政部门将试点疫苗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试点的养殖场。
(三)补助标准:以我省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供公开招标价为准。2019年招标结果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0.2元/毫升。
五、试点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二)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即: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运输、储藏条件;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养殖场应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三)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并加贴二维码标识的强制免疫疫苗,并将采购的品种、生产企业、数量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六、试点养殖场的义务
(一)实施强制免疫。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畜禽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递交《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附件1)。
(二)规范疫苗采购。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建立疫苗购入和使用台账,保存好疫苗购买发票和付款凭证作为补贴依据。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使用,严禁转让和倒卖。
(三)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试点养殖场自主进行免疫效果监测,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每次监测数量不少于30份,并将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及时报送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同时,试点养殖场应根据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结果,落实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
(四)加强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试点养殖场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改善提升防疫条件,完善防疫实施设备,规范防疫行为,强化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
(五)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畜禽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规定,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依法申报检疫。试点养殖场畜禽出栏前,应依法申报检疫,保存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疫结果处理单。外购畜禽的,应保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法依规申报,履行落地报告、隔离观察义务。
七、工作流程
(一)确定试点养殖场
1.养殖场申报。做好“先打后补”政策宣传,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凡符合本方案“试点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规定条件的养殖场均可向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参加试点,提交《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申请表》(附件3)。
2.审核确认和备案。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时组织做好上报养殖场的审核工作,并对确定的试点场进行批复,并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免疫效果评价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半年组织对试点养殖场随机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查。对监测免疫抗体不合格的,督导养殖场及时进行补免,如连续两次检测均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三)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补助的方式,试点结束后一次性补助到位。
1.补助资金申请。9月底前,试点养殖场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疫苗资金补助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助经费申请表》;
(2)购买疫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补助资金核实。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试点养殖场提交的补助经费材料进行审查,综合试点期内确认的试点养殖场畜禽存栏数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出栏检疫数量,区动物疫控中心提供免疫抗体抽检结果,对每个试点养殖场上报的补助金额进行测算,并比对试点养殖场疫苗采购合同和发票,取二者最低值,核实确定试点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补助金额。
3.补助资金发放。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实试点养殖场补助经费,形成《王益区强制免疫疫苗试点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助经费汇总表》(附件5),于10月20日前上报至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补助经费。
(四)总结和评估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试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试点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试点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应在2019年11月底前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及疫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开展试点政策宣传、调研、培训,明确责任分工,遴选好试点养殖场,全面落实“先打后补”政策。
(二)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重点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强制免疫和出栏检疫巡视监管,监督其按要求开展强制免疫和检疫申报,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区动物疫控中心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强制免疫效果的抽查监测,及时掌握免疫状况。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指导其开展补免工作。
(四)加强补助经费监管。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对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或是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