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和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规范我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和登记机关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审核和登记机关为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
二、名称的规定
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名称为“铜川市王益区xx镇(街道)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名称为“铜川市王益区xx镇(街道)xx村经济合作社”。
三、业务范围的规定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以资产保值、增值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登记证书中的业务范围可以核定为“本社自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等”。
具体的业务范围由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自行规定。
四、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的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工作方案;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及折股量化情况;
3、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4、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册。
5、其他登记材料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二)农村经济合作社办理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需提交的的材料包括:
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情况;
2、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3、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册;
4、其他登记材料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五、本通知适用范围
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农村经济合作社,办理登记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时间节点要求
为了加快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确保脱贫攻坚考核指标完成,各涉农镇办务必于11月5日前指导所有行政村成立村级经济合作社,并挂牌。由各村支部向镇办申请,镇办党委、政府任命,建议由村支部书记担任经济合作社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