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铜王民发〔2019〕9号)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12 14:2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王民发〔20199

 

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80号)(铜民发〔20199)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铜川市委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应保尽保、兜底救助、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安全网,筑牢脱贫攻坚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二、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及时调整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走访核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和日常生活情况,并及时上报区级民政、扶贫部门,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按《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365号)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帮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当年计划摘帽的贫困县、非贫困县中当年计划退出的贫困村中,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已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前提下,家庭人均纯收入在计入当年低保金、救助供养金后达到当年国家退出标准的,可以按照程序脱贫。除以上情况,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已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前提下,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不计入当年低保金、救助供养金的基础上达到当年国家退出标准的,也可以按照程序脱贫。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经个人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意见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各镇办要根据《铜川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细则》(铜民发〔201775号),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按照铜川市规定的特困人员供养及护理费标准对供养人员提供供养服务。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要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陕西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陕政令174号),合理配备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四)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健全完善“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临时救助工作效能。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召开区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额度。

()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和基层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分办、办理、转办、转介程序,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现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覆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扩大社会捐赠,用好慈善资源,发挥好慈善帮扶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精准扶贫。着力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要高度重视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发挥好村级组织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村务公开,健全完善村规民约,树立脱贫光荣的政策导向,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形成示范效应,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要按照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实施意见》(铜民发〔2018156号),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现有人员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区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缓解基层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在全区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镇办民政、财政、扶贫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办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办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财政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周密安排部署。各镇办民政办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区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机制,切实做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镇办民政办、扶贫办要加强工作配合,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要经常性开展比对。区级民政部门要在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扶贫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检查督查。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做法,认真剖析兜底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借鉴吸取先进经验,结合实际完善政策措施和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和方法。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地方,要采取通报批评、专案督办、工作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把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作风扎实、管理规范。

 

                                                                                                                                                                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

                                                                                                    2019112

         

 



网络编辑:王清清
信息审核: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