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区脱贫攻坚工作要求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村贫困人员脱贫致富步伐,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保障基本民生、助推精准扶贫脱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铜川市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17〕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18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63号)、《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陕西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残联〔2016〕43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铜政发〔2015〕48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6〕46号)和中、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分类保障、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一)兜底保障对象范围。
1.农村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2020年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按条件和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农村低保,给予兜底保障。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社会救助扶持对象范围。
1.医疗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分类别、分层次给予救助。
2.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基本生活必须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须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兜底保障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一)兜底保障政策措施。
1.农村低保
———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3〕65号)规定,根据省市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及时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015元/人年,达到扶贫标准。
———完善“分类施保”。对建档立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按当地标准的20%、儿童30%、重度残疾人50%、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50%、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30%、哺乳期妇女70%、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0%增发低保金,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补助,不同时享受。
———实施“渐退帮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其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延长救助时限至18个月。
———强化动态管理。镇(办)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包村干部要定期开展农村低保对象走访核查。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年复审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农村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审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每季度复审一次。镇(办)民政部门要每年将新增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每年初,镇(办)扶贫部门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低保对象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反馈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将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按照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
2.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标准。建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化调整机制,严格执行省、市政府确定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全省、市最低限定标准。向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向集中供养对象供给饮食、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农村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移地搬迁补助资金统一用于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建设。开展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设施达标创建活动,通过改建、扩建和设施改造,使现有供养机构单张床位面积、无障碍设施改造、应急呼叫系统设置以及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符合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照料护理的要求。健全完善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确保他们及时得到稳定的生活照料。到2020年,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达到50%左右。
(二)社会救助扶持政策措施
1.医疗救助。
依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法〔2016〕46号)要求,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和困难程度,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未超过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除特困供养人员外,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可以申请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因病返贫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因病返贫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万元。
———门诊医疗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000元。对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以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医疗救助。
———资助参保参合。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及发放情况确定资助标准,帮助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加大未成年人救助力度。救助对象中0—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
2.临时救助。
———加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临时救助力度。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及困难程度,按标准及时救助。规范救助范围和流程,突出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覆盖所有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急难事项,及时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健全完善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坚决杜绝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3.其他专项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建档立卡贫困户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全面开展农村住房保险,最大限度降低受灾建档立卡贫困户灾害损失。建档立卡特困供养人员倒损房屋原则上不再重建,统一纳入集中供养,补助资金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建档立卡贫困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建档立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教育救助重点群体,给予教育救助。
———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建档立卡低保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实施给予住房救助。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将其纳入党委、政府脱贫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统筹牵头职责,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方案制定、日常管理、兜底对象资格认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扶贫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格认定和帮扶项目的落实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及时纳入建档立卡并享受到相关帮扶措施。
(二)加强政策衔接。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对低保或低收入以及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对象,按照家庭人均收入,实行分档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明确建档立卡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的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对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程序审核后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覆盖范围。严禁不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农村低保。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要确保其和其他建档立卡人口一起共享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等脱贫攻坚政策。扶贫部门在核定建档立卡对象时,以镇(办)为单位,在宣布脱贫前,低保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宣布脱贫当年,再将低保金计入家庭收入。各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定期会商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完整。
(三)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探索建设村(居)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量化配备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完善分办、办理、转办、转介程序,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