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新区卫生局、新区人社局、新区财政分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陕民发[2007]37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方便重点优抚对象看病就医。现就开展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医疗保障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及范围
(一)享受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属我市户籍且由我市发放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的人员。具体包括:
1、伤残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老复员军人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6、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
7、部分烈士子女
8、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只按一种身份享受优抚医疗补助待遇。
(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包括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主要是指重点优抚对象在就诊后,门诊和住院费用在医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合规费用部分予以补助。补助途径按照铜川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铜川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民发〔2009〕149号)执行。
(三)七至十级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单位(或托管单位)的,由单位(或托管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在乡和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无力承担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经统筹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四)以下情况不予以医疗补助:
1、重点优抚对象未按照铜川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铜川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民发〔2009〕149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2、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性病、美容、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不予以救助的范围。
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
(一)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补助标准:
医保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在个人账户支付后,不足部分给于补助。
1、有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由工作单位补助;
2、无工作单位或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由区县民政局补助。
(二)除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外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
1、门诊补助标准:年补助300元。
2、住院补助标准: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部分70%予以补助,单次补助最高限额30000元,年最高补助金额50000元。
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方式
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方式主要包括在定点医院就医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和在非定点医院及异地就医的“医后救助”两种。
(一)定点医院“一站式”即时结算。
1、定点医院
(1)市级定点医院:
①市人民医院北院
②市人民医院南院
③市妇幼保健院
④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
⑤陕煤建司职工总医院
⑥市中医医院
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在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均可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减免服务即时结算。
(2)区县定点医院:
耀州区定点医院:
①耀州区人民医院
②耀州区孙思邈中医医院
宜君县定点医院:
①宜君县人民医院
②宜君县中医医院
各区县重点优抚对象在所在区县的定点医院就医均可通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减免服务即时结算。
2、结算程序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系统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是指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进行医疗就诊时,各种补助、优惠减免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具体流程是:
(1)重点优抚对象凭《铜川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身份证》到定点医院窗口挂号就诊。
(2)医院工作人员登陆《陕西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系统》,通过身份证扫描或身份证号录入方式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基本信息并上报区县民政局进行身份核对。
(3)重点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对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信息反馈至定点医院。
(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结束结算时,由医院按医保、大病保险相关要求进行报销。
(5)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部分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
(6)对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优抚医疗保障补助范围的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个人负责结清。
3、资金结转方法
优抚定点医院与区县民政局之间的医疗补助资金结算,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具体由区县民政局和定点医院协商确定。具体操作程序是由定点医院核算医疗补助资金和门诊大病、住院补助结算单存根联报送相关区县民政局,经区县民政局核实后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定点医院帐户。
定点医院规定的医疗优惠减免费用应自行承担。
(二)、在非定点医院和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重点优抚对象在非定点医院和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在医疗结束后六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申请医疗补助。具体程序是:
1、重点优抚对象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2、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所在单位申请医疗补助。应提供材料有:
(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
(2)符合大病保险报条件的,在其报销后的原始单据;
(3)住院费用清单明细、诊断证明原件、住院病历、住院发票原件(若提供复印件须由留存机构加盖结算章)。
(4)身份证、户口本、《铜川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银行卡复印件。
3、区县民政局将医疗补助费用录入结算系统,核算出医疗补助金额,并出具结算单。
4、区县民政局将医疗补助金划转至个人银行卡。
四、城乡医疗救助
除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外的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住院,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支付仍有较大困难的,可按城乡医疗救助相关规定予以救助。
五、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补助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审核、认定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份,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制发《铜川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并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补助范围;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重点优抚对象参保、就医等要主动协调解决,及时全面掌握重点优抚对象的就医情况,及时增减人员,核实有关信息。
(二)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参保重点优抚对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服务工作,及时为参保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服务。
(三)卫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定点医院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和重点优抚对象就医过程中的服务和结算工作。督促协调定点医院及时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情况。
(四)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2、出具重点优抚对象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相关规定标准发放医疗保障资金的;
4、虚报冒领、贪污占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的。
(二)重点优抚对象如恶意拖欠医疗费、骗取医疗补助,由区县民政局追回非法所得,本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医疗补助,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铜川市民政局 铜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川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