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各办站(所)、各相关单位:
现将《红旗街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钢川市王益区红旗街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8日
红旗街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应急联动机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4.2应急反应措施
4.3应急反应的终止
五、后期评估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6.3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七、预案的制定
八、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铜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铜川市王益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铜川市王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 I级)、重大( II级)、较大( III级)和一般( IV级 )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包含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I级 ):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的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区县。
(4)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区县,有扩散趋势。
(5)我区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其他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 13)国务院、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
(1)我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我区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区县。
(3)我区发生霍乱病例,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其他区县。
(4)我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我区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设区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
(1)腺鼠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县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红旗街街道辖区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其他地区可能影响我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区、市、省、国家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因素要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办事处领导指挥,各社区、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社区、各办站(所)、各相关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依靠科学,依法管理。
各社区、各办站(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办事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上级要求,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红旗街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办事处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对街道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党政办、计生办、文化站、民政办、综治办、财政所、城建站、安监站、武装部、司法所、街道纪委、社保站、川口社区、红旗社区、育才社区、翠溪社区等。根据实际需要,指挥部可临时制定增加成员单位。
红旗街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职责:贯彻省、市、区应急指挥部和办事处的指示、部署;协调处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处置方案及工作建议,为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汇集、上报疫情和应急进展情况。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党政办:履行综合协调、调度指挥、督查等职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物资储备工作。
计生办: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文化站:负责牵头拟定突发事件新闻通告,及时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做好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普及。
综治办: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平稳,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
民政办:负责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临时救助。协助社会团体依法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配合做好死亡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工作。
司法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法治宣传工作。
财政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卫生财政体系,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城建站: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执法、查处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环境安全。
安监站: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需进行卫生防疫处理的通报相关部门。
街道纪委: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社保站: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有关待遇政策落实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2红旗街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和职责
红旗街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办事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主任、计生办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党政办、计生办、文化站、民政办、综治办、财政所、城建站、安监站、武装部、司法所、社保站、街道纪委、 川口社区、红旗社区、育才社区、翠溪社区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宣传引导组、社区防控组、执法监督组、后勤保障组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和本部门职责,组织好污染扩散的控制、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办事处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工作任务等)。
2.1.3各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各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社区有关部门组成,各社区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各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按照有关法律的授权,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应有相应人员承担本单位的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因素的调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做好学校、商场、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应急物资准备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调查处理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照部门职能由主管部门承办,相关部门(街道、各社区、各相关单位等)协办。职责分工如下:
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以及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卫生健康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疑似投毒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公安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怀疑为因药械质量引起的群体性反应事件和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对涉及水、空气等环境受到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事件以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按部门职能分工,由主管部门和机构具体承办,相关部门协办。
2.3.2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市、区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或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相关的应急处理工作任务。
3.1监测
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3.2预警
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信息的发布由市、区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照有关原则、条例和发布程序决定。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区县以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d、区人民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社区、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处理结束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报告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接到上级政府发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服从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办事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疫情控制措施:按照上级政府相应要求,办事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5)实施卫生检疫点: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口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来往人员和物资、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6)开展群防群治:各社区、各有关单位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8)督导检查:办事处组织对全辖区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2.2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社区防控组
(1)配合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用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进行督查和指导。
(5)业务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点中毒事件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2.3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措施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卫生检疫点等。
4.3应急反应的终止:根据上级政府做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决定,确定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
五、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配合上级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各社区、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反应迅速,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督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6.2物资、经费保障
各社区、有关单位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补助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3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社区、有关单位应开展广泛的卫生宣传,充分动员社会和群众的力量,利用宣传栏、宣传材料、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区居民广泛开展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依法、科学应对突发卫生事件。
七、预案的制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式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八、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经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面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传染病:指口蹄疫、炭疽、布鲁氏菌病、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等。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红旗街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