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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文件
铜王政发〔2013〕9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
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铜川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无关开支。
第三条 凡辖区内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基金。统一上交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统一支配集中管理。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事业,区水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搞好工程建后管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维修基金来源主要为区级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提取提留,区级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区级维修基金。
第六条 区境内凡是国家参与投资和利用外资贷款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按照管理细则计提维修基金,其它性质供水工程(如股份制、民营、村民自筹修建的供水工程等)按照自愿参照执行。
第七条 依照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和大修费率表》的规定,按工程设计大修年限15年计算,每一处工程的维修基金参照大修费率计算。年维修基金按全区现有农村供水工程固定资产乘以大修费率2.0%计算。
第八条 所需维修基金按工程实际供水量分摊核算,综合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维修基金从供水水费中提取一半,区财政补贴一半。维修基金标准定为0.8元/立方米,即从每方水费中提取0.4元,区财政补贴0.4元。从每方水费中提取的0.4元维修基金由供水管理单位向区水务局足额缴纳,不得加价或提高水价。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区水务局立专户,按村、按工程设立专帐,统一管理,区监察、财政、审计、水务等部门监管,区水务局统筹使用。各供水工程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技术档案,编制和执行固定资产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大修理计划,一式三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区农村供水站各执一份备查。
第十条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设备、管道、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维修改造,固定资产在产品保修期内的,应由产品厂商进行维修,原则上不到规定年限(新建工程3年)不得动用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应逐级申报使用维修基金。2万元以下由区水务部门审批,2万元以上由区水务局、财政局联合审批。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二条 每年6月底,区监察、财政、审计、水务部门将集中对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的上年度维修基金提留、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出具检查报告。申请维修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至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