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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王益区农家乐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16 00: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铜王政办发〔2012〕66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王益区农家乐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王益区农家乐餐饮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12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3日


  王益区农家乐餐饮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家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游客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以旅游景区景点和生态农业观光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农家生活为特色,以休闲度假、观光娱乐、乡村闲趣为内容,以农家庭院为载体,修建或改建的具有一定接待能力和条件的乡村餐饮服务游乐点。

    第三条  王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从事农家乐餐饮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餐饮服务许可

    第五条  农家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第六条  农家乐餐饮服务准入条件:

    (一)生产环境、场所及设施

    1、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及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面积。远离污染源,距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2、具备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消毒、更衣、盥洗、防鼠、防蝇、防尘、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及废弃物设施,具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3、厨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有1.5米以上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水泥地面,洗碗、洗菜分池;

    4、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配备必要的冷藏设备,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农家乐若经营凉菜应设专用房间,凉菜间设置及凉菜加工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6、卫生间必须为水冲式,且有流动水的洗手设备,旱厕必须置于生产经营场所25米以外。

    (二)食品安全管理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必须持有农家乐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2、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餐饮具必须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4、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王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日常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黄堡镇政府、王益乡政府及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辖区内农家乐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农家乐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乡镇办事处及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农家乐的新建、扩建、改建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食品药品监督人员参加。

    第九条  农家乐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期采摘的蔬菜、水果及其它可食农产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包括野味)、水产动物及其制品,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四)野蘑菇、河豚鱼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五)国家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食品;

    (六)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七)《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条  食品采购、加工过程、餐饮具卫生、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卫生要求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一条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农家乐业主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农家乐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或因监督不力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监督为手段,扶持和引导农家乐规范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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