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SWYQ-2010-00059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10-11 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索引号:  TCSWYQ-2010-00059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10-11 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王益区信息化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10-11 00: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王政办发〔2010〕56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铜川市王益区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铜川市王益区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促进地方税收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王益区境内开采石灰石的单位和个人为石灰石资源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王益区境内的水泥生产企业为石灰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三条 石灰石资源税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代扣代缴。
  (一)对财务核算健全且使用炸药开采石灰石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实行查账征收资源税方式,即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石灰石实际销售量和自用量,按规定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使用炸药开采石灰石的纳税人,采取“以药控税,源泉控管”,即从开采石灰石所需炸药入手,把炸药审批(领用)作为源泉控管的关键;以实际炸药单位消耗量测算出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实行核定征收资源税方式,即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据纳税人上月炸药消耗量按照计税定额换算成的石灰石开采量,按规定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三)对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采取“资源税证明”管理制度,实行代扣代缴资源税方式,即由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在石灰石收购环节,按规定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2、凡开采应税石灰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应税石灰石资源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应税石灰石资源时已申报纳税并免予扣缴资源税的依据。“资源税管理证明”分甲、乙两种,“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于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发。
  3、收购未纳税石灰石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或未足额缴纳资源税的,由水泥生产企业在石灰石收购环节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水泥生产企业应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地税机关核查。
  第四条 税额计算
  (一)全区石灰石资源税单位税额:2元/吨。
  (二)全区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3000吨。
  (三)资源税计算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
  应缴资源税额=(销售数量+自用数量)×单位税额
  2、核定征收方式
  应缴资源税额=炸药使用数量×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单位税额 
  3、代扣代缴方式
  应代扣代缴资源税额=收购未纳税石灰石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资源税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提出调低每吨炸药石灰石开采量计税定额申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应结合纳税人的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年开采规模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每吨炸药石灰石实际开采量确实低于计税定额的,在不超过20%(含20%)的幅度内核准降低计税定额。
  第六条 爆破企业接受石灰石资源开采单位和个人委托购买炸药用于开采石灰石的,以石灰石资源开采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爆破企业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明材料,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予核定征收资源税。
  第七条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或解缴资源税。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按规定做好税种核定工作。
  (四)地税部门应加强同公安、国土、安监、工商、国税、黄堡镇、民爆公司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交换相关信息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公安、国土、安监、工商、国税、黄堡镇、民爆公司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和支持地税部门,切实做好石灰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其他违反《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可提请公安机关暂停审批炸药,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扣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资源税款的,除由地税机关依法向纳税人追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资源税款外,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将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税收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人武部政工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网络编辑:
信息审核:孙亚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