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SWYQ-2010-000439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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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8-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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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王益区信息化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8-17 00: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王政办发〔2010〕46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铜川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铜政办发〔2010〕72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用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等活动不断增多,因非法施放造成的气球爆炸伤人和气球脱飘升空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经检查,我市施放气球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一是一些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施放气球;二是一些单位未经审批擅自施放气球;三是施放过程中执行技术规范不严格,严重危及航空飞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气球安全施放。安监部门要履行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施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氢气销售、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格审批,把好关口    
  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施放气球单位的资质审批、年检工作;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填充气体、对航空飞行区域的影响及其他安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不予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气球开展各类活动时,必须委托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公司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并督促其到当地气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提前3天),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在大型活动场所、人口稠密地区禁止施放氢气球,改放氦气球。各施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放氢气球技术操作规范》(DB61/T464-2009),严禁用混合气体充灌悬挂气球,严禁施放手持和升空小氢气球。对于施放载人系留气球、配备动力装置气球等活动申请,各级气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强化检查、严肃查处
  各级气象、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和重大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前,要以无资质施放、未经审批施放、不具备安全条件施放、施放气球现场无专人值守等为重点,开展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大检查。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主办单位,如果委托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审批施放气球或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加强宣传,做好应急
  各级气象、安监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违反规定施放气球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性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晓率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设备,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要严格履行施放气球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意外脱离或非正常运行等事故,施放气球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处理善后工作;安监、气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事故处理的监督指导,并及时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气象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气象局。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铜川军
    分区司令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中、省属驻铜有关单位。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1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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