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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4-3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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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30 10:1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王政办发〔2009〕20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王益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9年第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铜川市王益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由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财政专户拨付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拨入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范围包括:农业重点项目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资金、沼气池建设资金、县乡道路建设资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国债资金等。
    第四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程进度进行报账。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独立核算,实行专收专支,一律不得与部门(单位)经费混淆。
第二章 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条 公共财政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属于公共资源,应服从政府宏观战略部署,应符合公共财政投资方向和方式,满足政府公共支出方面的需求。
    第七条 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中、省、市、区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区政府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集中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八条 政府采购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降低工程成本。
    第九条 绩效考评原则。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区财政局是全区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合理安排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参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参与审定项目实施方案;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选择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的具体形式,组织实施资金报账工作,审批报账支出;参与项目招投标;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建成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监交、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对财政专项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能,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标准文本)的编制,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负责项目的计划执行,选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签订,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分析报告;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后,提请财政部门审批报账,对报账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工程概预算和实施方案;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区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效益分析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等。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必须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计划拨付”的方式进行管理、采取转账方式办理支出,一律不得办理提取现金业务。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乡镇)按项目批复计划和实施方案拿出资金使用计划,签字盖章后送交区财政局审核拨付。项目实施前期拨付总资金的30%,其余部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完工决算后财政部门预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乡镇)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必须填写“财政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乡镇)、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文件指标和资金到户情况,下达拨款文件,根据项目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为减少中转环节,提高效率,财政专项资金拨付采取“直通车”办法,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供货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要求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报账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七)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五章  资金报账程序
     第二十条 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的项目,区财政部门设立财政资金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将由项目工程技术员、工程监理、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的支出单据和相关会计资料汇总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项目主管和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区财政局报账,参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报账。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不予报账:
(一)未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没有审签的;
(四)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六)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整改的而未整改的;
(七)扩大指出范围及支出项目不合理的。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执行。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审计申请,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类别、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期、项目总概算、责任人、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能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按原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单位要按月及时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配合上级或本级审计和相关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的;
  (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与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省、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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