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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03-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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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30 00: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王政发〔2011〕15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
进城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王益区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11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铜川市王益区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陕政发〔2010〕26号)和《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坚持有偿自愿、综合配套、分类实施、分阶段推进、以乡镇为主的原则,建立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机制,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特别是有条件的重点群体向城镇有序转移,享受城镇居民待遇,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化水平,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第三条  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加强重点镇建设和居民社区建设,按照土地指标平衡和资金平衡的原则,鼓励整村推进,采取多种有效方式解决宅基的
退出和使用问题,凡进入重点镇和社区的农村居民,可办理进城落户。
  第六条  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政策与扶贫移民搬迁、重点镇建设等其他有关政策统筹结合,综合配套使用,创新推进方式,实现政策公用共享,发挥各项政策的叠加效应,提高整体效能。
  第七条  重点推进农村大中专学生、复转军人、“三投靠”群体(指农村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农村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城中村居民,尤其是对有稳定工作、长期在城里居住生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放宽进城落户条件。
   
第二章  条  件
  第八条  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经常住所,且连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需满3年。
  第九条  凡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开办各类经济实体,经营一年以上者。
  第十条  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或在城镇有自建房者。
  第十一条  农村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毕业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
  第十二条  农村籍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官,原则上只要有意愿都可直接申请转为城镇居民。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和退役士官,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三款执行,无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可直接在区农进办办理进城落户。同时,农村籍高中毕业生亦可参照进城落户。
  第十三条 “三投靠”群体和城中村农民。
  第十四条  本地、异地农村居民在我区工作或生活一年以上的,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第十五条  对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农村家庭,允许其没有分配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村籍子女单独进城落户。
  第十六条  按照城乡政策一致,公共服务均等的要求,居民户口簿和居住户口簿统一管理,逐步实现同等待遇。
 
第三章  相关配套机制
 
  第十七条  土地处置机制 
  (1)对有条件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经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每户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依据陕政办发[2010]3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和推进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有关政策,综合考虑退出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附着物情况、确定对退出宅基地(含地上附着物)每亩补助价格为16万元;对在城市规划区外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复垦为耕地或恢复为林地,不能复垦为耕地或恢复为林地的宅基地,经过批准也可调剂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居民。复垦为耕地后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区政府统一使用,也可以有偿流转;对在城市规划区内退出的宅基地原则上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城市开发建设。
  (2)对自愿在我区各街道办事处举家落户的农村居民,应将其承包地交回集体。对在我区乡、镇落户(不含转为国家职工)的,可根据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或继续耕种、或依法自主流转。
  (3)对有条件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经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农林局核准,签订退出合同并办理公证后,按户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应依据实际交回(收回)土地面积,按照收回当年的农村土地流转费用加现有农业补贴(林地、草地补助标准参照另行计算)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每户可获得相应补偿。我区每亩承包地可一次性获得5690元补偿(现行每亩标准可补助=〔农资直补49元+小麦良种补贴10元+玉米良种补贴10元(小麦、玉米视实际情况计算)+区土地平均流转费用500元〕×10年=5690元)
  参与计算的农业补贴范围以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为基础,以后可根据政策和我区实际,按当年国家标准执行。
  承包方交回(收回)和集体收回的承包土地,可作为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发包。发包方案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农户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积极引导各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盘活交回(收回)的土地,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
  (4)举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助资金,由市、区政府在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有偿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解决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退出宅基地补助资金不足。退出承包地的补助资金由市、区政府用土地出让收入暂付周转,土地继续流转产生收益后,其收益首先应当用于归还市、区政府垫支。补助资金的市、区分担比例按原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比例承担。
  (5)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使用,明确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复垦、水利、教育、农民进城等方面的使用比例,从资金上保障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工作。
  (6)按照进退自由的原则,进城落户农民对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保留3年至5年的过渡期。
  (7)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承包地的相应补偿的权力,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机制
  (1)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支持“限价商品房”建设。将进城的农村居民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范围,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每个家庭只能按其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享受一次保障性住房。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指标要占到全区房地产用地指标的30%左右,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4)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市区中心以建设公租房和廉租房为主,乡镇主要建设经济适用房,努力解决进城落户农民的保障性住房问题。
  第十九条 就业保障机制
  (1)加大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力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进城落户的居民全部给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对举家进城落户且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零就业家庭”,可安排一名家庭成员依托社区公共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工勤等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
  (3)进城落户居民每人每年可免费参加一次社区服务业、家政服务业、餐饮服务业、机械设备加工、维修等国家准入的90多个工种就业技能培训,也可享受免费的创业培训及跟踪指导服务。  
  (4)进城落户居民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每人给予15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对自愿创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进城居民给予8万元和20万元以内的贴息贷款扶持;对进城大学生合伙创业的,可在大学生创业基金中申请50万元以内的贴息贷款扶持。
  (6)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享受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7)积极实施“人人技能工程”,加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力度,对接受转户居民就业和创业培训的,根据培训课时给予相应培训机构600元到1800元不等的补贴。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机制
  (1)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可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随迁家庭未就业成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对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转移个人账户储蓄额,可以由个人选择补缴费的办法或折算的办法进行衔接。
  选择补缴费办法的,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期间,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的60%计算,由个人补缴保险费(含利息)和转移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差额。补缴后,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选择折算办法的,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按照同期各年度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并将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向前折算成对应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向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到年龄领取的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4)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后,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政策规定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进城落户居民未就业的,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转接前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进城落户居民在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未就业的,已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7)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并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原享受农村低保的,转户后按城市低保申报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原农村低保不再享受。
  (8)进城落户居民在我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3848”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全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9)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民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采取发放培训券等多种形式,对进城落户农民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进城落户农民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城乡教育、卫生保障机制
  (1)按照全区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两为主”( 即以王益区管理学校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原则,
将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范围,整合优化教育资源,切实满足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2)加大财政投入,在城市教育新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补助奖励,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
  (3)大力加强进城落户居民及随迁子女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新市民综合素质。加强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
  (4)加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保障进城落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1)农村进城落户居民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对进城落户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5千元提高到1万元;对新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其新办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对进城落户居民取得的经济补贴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如有在城镇首次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减免相关地方税收。
  (4)对进城落户居民从事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自用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三条  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对未享受城镇计划生育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对已领取了生育证,并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所持生育证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空转,更不得克扣补助资金,确保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一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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