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王政发〔2011〕14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级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铜川市王益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铜川市王益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集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失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社区居委会负责以社区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设每人每年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6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第六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按200元和4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60元,6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8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9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补贴10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区财政各承担25%。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最低档次的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中度和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补贴比例为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十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缴费手册,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三)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其利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结息一次。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不需转移资金。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现阶段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 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可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加发20元,80周岁及以上加发4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早参保、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对45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15年)的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到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对应增加基础养老金2元,以提高年轻参保人员年老后的待遇水平,激励年轻城镇居民尽早参保。增加基础养老金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至60周岁的人员;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十九条 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补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可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根据经济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核发待遇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按月领取。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到所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定。
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和缴费手册,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支付手续,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于刑满释放后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王益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挤占、截流、挪用。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并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支出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政策等待遇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全省统一衔接办法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和市对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内容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四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保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政工科。 |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21日印发 |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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