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CSWYQ-2009-00064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9-04 16:11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索引号:  TCSWYQ-2009-00064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9-04 16:11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关于印发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王益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9-04 16:11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王政发〔2009〕14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王益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铜川市王益区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区是典型的粮食主销区,粮食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本区粮食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级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区超过一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铜川市王益区粮食供给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供给应急工作。
    第五条  铜川市王益区粮食供给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区粮食局、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卫生局、物价局、审计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新闻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及市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粮食局局长担任。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区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向区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区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计划、粮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费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经贸、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六、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资金、费用开支的审计。
    十、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区上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省、市、区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规定,落实粮食储备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区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厂(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足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要尽快规划建设。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区和跨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六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一)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区级储备粮,如区级储备粮不足,由区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动用区级储备粮的程序。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提出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区政府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意见,向市粮食局及有关粮食主产区政府商调应急粮食。
    第十七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六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区物价局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区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九条  区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挤占、挪用、盗窃应急工作资金、费用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区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
信息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