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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1-16 00:00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铜王政办发〔2012〕56号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王家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王益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铜川市王益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铜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全区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制定辖区及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辖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大资金投入,为预案编制、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人力资源和资金保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种类和内容

    第九条  我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5大类组成。

    (一)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是我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总体阐述全区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职责和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

    (二)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在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行动方案。

    (三)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行动方案。

    (四)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乡镇(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学校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属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的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主办或承办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的紧急行动方案。

    第十条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准备、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与措施、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风险隐患分析、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分类分级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置程序与措施。包括应急预案启动、信息报告与发布、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应急结束的程序与措施等。

    (五)应急保障措施。包括应急队伍、资金、物资、通信、治安、交通运输、基本生活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六)恢复与重建措施。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与重建、信息发布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管理内容。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预案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人员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

第三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区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区应急办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编制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和作用,科学确定内容,做到切合实际,重点突出,易于操作,科学实用。

    (一)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突出原则性、指导性,着重对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内容作出原则规定。

    (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对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处置机构、应对方式、措施、程序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三)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其职能,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应对措施等。

    (四)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对突发事件发生前的应急准备、发生后先期处置的具体程序及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力求简明扼要、好记管用。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针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预先对相关应急机构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作出安排,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可行性原则。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便于操作。

    (三)简便性原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简便易行。

    (四)协调性原则。加强与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持上下级应急预案之间与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协调,增强应急预案体系的协调性。

    第十四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写小组;

    (二)开展风险分析研判;

    (三)进行应急能力评估;

    (四)组织起草;

    (五)评审;

    (六)审批;

    (七)发布。

    第十五条 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一)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起草;

    (二)征求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和应急管理专家意见;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区应急办将总体应急预案连同专家评审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并报区政府办公室核审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一)由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商责任部门负责起草;

    (二)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起草单位会同区应急办组织专家评审;

    (四)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一)区级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二)起草单位组织评审;

    (三)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基层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起草、组织评审、征求意见,报其上一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由区委、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区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过程中,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涉及限制公众自由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编制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

    第二十三条 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经区应急办初审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并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以部门文件印发。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印发。

    第二十四条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本级应急办备案。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在举办活动3天前报送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办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报送应急预案以书面文件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WORD格式)。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发现新的风险或者有情况显示一项应急预案已经过时;

    (五)从突发事件或者应急演练中获得经验教训,需要有更好的应急程序或者应当将某一组织纳入应急预案中;

    (六)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修订预案中,应当消除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下级应急预案应当与上一级的预案保持协调一致。同级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同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工作,将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使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和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四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发布20天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区应急办,由应急办会同宣传部门审核,经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其他应急预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应当把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干部培训的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原则上纳入应急管理业务培训计划,由本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适时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活动。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由预案编制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八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区人民政府。

第七章  应急预案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案编制、指挥机构、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宣传演练、信息报送和常态管理等。

    第四十条  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评比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表彰奖励先进。

    第四十一条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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