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来源:铜川市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3-18 10:5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迅速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和扩散蔓延,保障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社会面管控,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铜返铜人员或者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发布的通告以及有关防疫部门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不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或者居住酒店报备,逃避或者拒绝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相关管控措施的;

(二)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正当事由,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核酸检测,不配合防疫人员落实入户采样的;

(三)明知有关防疫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拒不接听或者挂断流调工作人员电话,以及流调时隐瞒或者谎报个人信息、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造成影响的;

(四)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活动轨迹发布后,与确诊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不及时主动向社区、单位或者居住酒店报备,不配合落实隔离管控、核酸检测等措施的;

(五)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及封控区、管控区的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外出的;

(七)在核酸检测点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排队、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不听劝阻,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工作,强行冲闯疫情防控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

(九)在疫情防控检查站(点)、社区、村组、医院、宾馆、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描测温、核酸检测证明查验、身份核查登记、车辆检查、口罩佩戴检查、依规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的;

(十)明知本人是已确诊、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故意传播病毒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等相关管控措施,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十一)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它社会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以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逃避查控,违规进入我市行政管辖区域的;

(十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发布的通告,违规组织聚餐、聚会、促销、演出、集访等聚集性活动,违规经营娱乐场所、网吧、麻将馆、洗浴中心、个体诊所、培训机构,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全市各类单位、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发布的通告,不落实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行程卡等疫情防控措施,不听制止、劝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希望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主动履行防疫责任和社会义务,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铜川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8日       


网络编辑:高鹏
信息审核: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