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河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主体: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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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 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张江江 |
2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 2018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张江江 |
3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张江江 |
4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四十八条 |
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张江江 |
5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林 懋 |
受委托的单位: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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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委托的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受委托执法的依据(含事项依据、可以受委托执法的依据) |
委托的执法主体 |
委托周期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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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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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办事处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内容、标准及方式 |
行政检查频次 |
1 |
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九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
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形式,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问题隐患,推动企业有效整改问题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本检查为常态化检查,每月开展1次,同时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
每月1次 |
2 |
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检查 |
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
对辖区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形式,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废排放及其他生态环境问题,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本检查为常态化检查,每月开展1次,同时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
每月1次 |
3 |
在建工地安全检查 |
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对辖区在建工地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在建工地是否进行“零星工程”备案、施工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帽进入工地等进行检查。有效整改问题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本检查为常态化检查,每月开展1次,同时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
每月1次 |
4 |
建筑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检查 |
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的通知(铜王住建发〔2022〕177号) |
根据省市区反馈问题,到点对建筑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日常巡查。有效提升辖区环境卫生。本检查为常态化检查,每月至少1次,同时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
每月至少1次 |
5 |
废品收购站及加油站安全生产检查 |
王家河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废品是否分类摆放,加油站是否有应急预案,是否配备消防设施 |
每月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