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方式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1 |
铜川市自然资源局王益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检查 |
5次/年 |
1.是否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2.是否按照年度治理计划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是否矿产资源“三率”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执行 |
1.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2.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实地核查;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年度治理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
2 |
铜川市王益区林业局 |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6年第21号)第十八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十九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1.主要检查是否建立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2.是否按照行政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和生产经营种类等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3.质量管理和自检制度。4.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
3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保护林内有益生物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三十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1.主要检查和监督林木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2.查看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查验是否携带检疫对象和危害性病虫。 |
4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驯养繁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1次 |
1.主要检查是否持有许可证,有无超证核定范围利用情况。2.是否存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违法行为。 |
5 |
对森林、草地资源的保护、利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1.主要检查被许可人(企业)所批准的永久或临时使用的林地、草地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范围、面积、用途使用。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移位等现象,临时占地结束后是否恢复林业、草地植被和生产条件等。 |
6 |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主要检查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是否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是否开展防火巡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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