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区农业农村局 |
畜禽养殖场投入品监管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第四次修订《国务院令676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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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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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对动物检疫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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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21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第六十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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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含种子、农药、肥料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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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的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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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对牲畜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