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行政检查主体 |
王益区粮食收储企业及粮食购销经营者 |
行政检查事项 |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每个季度检查频次不超过3次 |
行政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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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违法行为,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3.移送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事后管理责任: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储备企业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储备企业进行检查。 |
监督电话 |
(0919)2188011 |
行政检查主体 |
王益区粮食收储企业及粮食购销经营者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每个季度检查频次不超过3次 |
行政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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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者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按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移送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抽查制度、巡查制度,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监管。 |
监督电话 |
(0919)2188011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每个季度检查频次不超过3次 |
行政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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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处置责任: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增加违法检查力度。 |
监督电话 |
(0919)2188011 |
专项检查计划
行政检查主体 |
王益区粮食收储企业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政策执行、收购标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行政检查依据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 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2021年2月15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差价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每年检查频次不超过2次 |
行政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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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差价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有以上违规行为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3.移送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事后管理责任: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粮食储备企业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储备企业进行检查。 |
监督电话 |
(0919)2188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