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及《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铜川市委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更名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铜川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铜财农〔2021〕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铜川市王益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5日
铜川市王益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铜川市委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铜川市王益区委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铜川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铜财农〔2021〕39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到县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由区级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根据需要另行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采取订单采购、商超对接、电商销售等方式,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发展项目、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省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8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偿还“十三五”期间政策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生活、就业确有困难的搬迁群众应缴纳的物业费等生产生活刚性支出予以适当补助并逐步退出;
(四)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六)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
(七)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八)省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五条 市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市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六条 区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中央和省级、市级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区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七条 负面清单。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
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除包括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支出。
区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突破中央和省级、市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使用范围,并作为区级衔接资金投入。
省财政厅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区县补助性质,区级不得再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区乡村振兴局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从到区市级衔接资金和区本级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视情况予以支持,结余部分要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全区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均衡发展。
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区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计划)编制标准文本,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项目方案(计划)要注明衔接资金来源,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归类汇总,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涉及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项目要逐级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衔接资金的监督检查;
2.负责预算安排区级衔接资金、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预算;
3.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衔接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二)区乡村振兴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项目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公示公告、完善项目档案资料;
2.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涉农镇办按照程序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工作;
3.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提出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计划,做好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上报备案、网站公示、计划下达工作;
4.审核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5.协调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项目入库评审及实施方案评审;
2.做好项目公示公告工作,完善项目档案资料;
3.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项目进展,督促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
4.审核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项目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2.及时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办理土地备案、环境影响登记等项目实施前期手续;
3.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选用合适形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设备采购)合同,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工程质量监理;
4.做好资金及项目建设情况公开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5.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材料。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衔接资金后,及时通知区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局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需要,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涉农镇办意见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提交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研究,研究通过后联合区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于中央、省级和市级衔接资金下达后3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区乡村振兴局根据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决策部署,于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区级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计划)提交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研究后联合区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区财政局根据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扶贫开发局联合印发的《铜川市王益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铜王财〔2017〕318号)、《王益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铜王财发〔201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