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乡村振兴局
铜川市王益区财政局
铜川市王益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王益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乡村振兴局 铜川市王益区财政局 铜川市王益区审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30 15:47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黄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管理,根据《铜川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王益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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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益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铜川市王益区委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铜川市王益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强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铜川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衔接资金项目要按照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归属区级,由区级相关行业部门根据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坚持“区级审定、省市备案”“谁实施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做到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精准安排、强化绩效、规范公开、群众参与。

第二章  项目安排

第四条  区乡村振兴局牵头,按照《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及相关工作导引要求,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建设工作,在工作中要强化项目入库审核和动态管理,确保项目库建设质量。衔接资金项目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

第五条  每年11月底前,区乡村振兴局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相关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区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第六条  区乡村振兴局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需要,优先从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中选择相关项目,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涉农镇办意见后编制项目方案(计划),项目方案(计划)中超出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提交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或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联合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同时将项目方案(计划)报市乡村振兴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方案(计划)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方案(计划)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或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由区乡村振兴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批并报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备案。对于单次调整变更幅度较大或年度调整变更次数较多的,要向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区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微小型项目村级组织自建自营管理制度,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微小型项目实施。区乡村振兴局对各类项目实施情况应在项目库中进行分类标识。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选择安排一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门槛较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可在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人饮工程、乡村道路、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引导农村劳动力通过参加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建设情况要进行跟踪统计,具体内容包括带动群众就业人数(含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人数),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含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获取劳务报酬),以工代训、实训等就业技能培训情况(含培训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等。

第十条  项目开工实施后,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必要的质保金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实施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负责,并负责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区级部门报账制。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省、市、区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分类确权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各涉农镇办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并加强资金项目信息数据维护和质量分析。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各涉农镇办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入库、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严格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公开度、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度。

第十七条  公告公示内容和要求。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级、市级、区级衔接资金分配结果要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地点、责任单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规模等。

(二)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纳入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区级、镇办、村三级公示,每级公示不得少于10天。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或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库进行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区乡村振兴局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公告,涉农镇办、行政村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后,及时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每年底,区级、镇办、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举报受理办理情况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十八条  公开方式

区级行业部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确保公告公示信息长期有效。涉农镇办、行政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要探索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行业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区财政局和区乡村振兴局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区财政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区财政局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二十条  区乡村振兴局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并与区财政局资金台账相匹配。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年度项目台账,并指导涉农镇办、行政村建立资金项目台账。

第二十一条  区乡村振兴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涉农镇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区乡村振兴局要健全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年对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四次,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报告。市上每年对区县衔接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对区县重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镇办、村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现、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支持结合实际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陈欢欢
信息审核:刘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