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王益区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4-30 16:29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黄堡镇党委、各涉农街道党委,黄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王益区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铜川市王益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王益区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扶贫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与“三农”重点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健全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做到扶贫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过程公开透明,确保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长效性,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主要指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依据中省发改部门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扶贫资产主要按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交通道路(通村、通组路,产业路等)、农田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坚持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原则。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第五条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实行区级统筹、区上行业部门和镇村落实机制。

第六条  坚持科学运营、安全有效原则。根据扶贫资产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重要环节,建立管护台账,科学规范实施扶贫资产管理,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得到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原则。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将扶贫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公务公开栏等分级公示公告,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全区扶贫资产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做好顶层设计、重大决策、推动落实、系统监管、日常监督、解决重大问题等工作。扶贫资产所有权者承担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共同参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成立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抽调区扶贫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等单位工作人员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区范围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区级统管工作,指导部门及镇村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区级直管经营性扶贫资产的运营以及全区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的指导监管工作。

(一)区扶贫局是全区扶贫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全区扶贫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向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供决策意见建议,指导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涉农镇办、各行政村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产业类扶贫资产纳入管理范畴,并分层级建立资金台账、资产台账。

(三)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区交通局、区扶贫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印王电力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涉农镇办、各行政村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基础设施类资产纳入管理范畴,并分层级建立资金台账、资产台账。

(四)市自然资源局王益分局负责指导各涉农镇办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纳入管理范畴,单独建立资金台账、资产台账。

(五)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各涉农镇办将危房改造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纳入管理范畴,单独建立资金台账、资产台账。

(六)区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及监督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扶贫资产运营管理经费保障。

(八)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财政资金实施项目形成扶贫资产的后续监管工作。

(九)聘请第三方机构负责扶贫资产经营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各涉农镇办为确权到镇办扶贫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经界定后确权到本镇办、村、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审批运营处置方案、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资产变化情况报区扶贫局备案。

第十一条  村委会为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到村到户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到村资产。对到户资产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加强到户资产经营和维护指导工作,对资产处置依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贫困户对本户所有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并对村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权属界定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确定扶贫资产权属。所有权界定以资金使用方向为主要依据,由各扶贫资金区级主管单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村委会对村民履行界定程序,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奖补受益者(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在村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纳入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统一监管。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将到户扶贫资金托管到带贫主体实行资产收益扶贫且期满后移交村集体的扶贫资产,其形成的股权、债权等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各行业部门、各涉农镇办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含各类财政资金以投资或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或股份),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入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在项目所在村和镇办所在地公示十日无异议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收取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报区扶贫局备案,并纳入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统一监管。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由区级部门实施到村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所有权界定工作。涉及到户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等到户项目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涉及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含财政资金配股形式投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履行所有权界定程序和备案手续,并纳入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统一监管。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由区级部门实施区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区级所有,纳入区级直管范围,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报区扶贫局备案,并纳入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统一监管。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固定资产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可明确到村的界定到村、跨村实施的界定到镇办、跨镇办实施的界定到区。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帮扶资金投资或入股的,在征得投资方同意后,形成的资产或股份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  原则上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3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具备条件的要进行确权登记。


第五章  资产登记


第二十条  按照“谁确权谁登记”原则,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由确权单位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资产登记有关规定登记扶贫资产,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跨村的项目,以镇办为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到村到户的项目,以村为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镇办、村、户五级要对已形成的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区级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镇办、村、户四级台账;部门建立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台账,包括部门、镇办、村、户四级台账;镇办建立镇办、村、户三级台账;村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各户建立到户资产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各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六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负责运营,运营方式包括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可根据资产运营情况进行调整,但运营方式的确定、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备案制度。

(一)到户扶贫资产运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该户决定,报村委会备案(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等到户项目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其运营方式依据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二)村集体扶贫资产运营方式确定和变更由村委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村级联建扶贫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运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运营程序或按照原联建方案中已明确事项执行。运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民主决策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四)区级直管扶贫资产的运营,由区级部门编制运营方案,经审议决定后实施,报区扶贫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扶贫资产的运营必须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由所有权方实现保险全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的运营,须达到项目设计时确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带贫益贫等绩效目标。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扶贫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不达标的及时整改,保障运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的运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分配经营收益。村、户将到村到户资产与相关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的,由相关行业部门和涉农镇办负责督促合作主体及时兑现收益、按协议期限归还资产。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运营收益由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分配。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到户扶贫资产收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合同、协议或约定归属个人。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需约定保底收益。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组织经营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九条  区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原则上统筹分配到村,分配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经审议通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实施。

第三十条  村级所得上级分配的资产收益,以及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均由各村分配。脱贫攻坚期内,村级所得收益原则上用于扶贫产业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维护、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以及激发内生动力方面。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小型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乡村振兴、乡风文明建设方面。资产收益的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镇办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局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区扶贫局备案。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和资产收益扶贫类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王益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护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产管护工作坚持“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鼓励各单位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管护经费纳入区级预算专项列支。日常管护工作依照道路、农村安全饮水设施、电力设施、村卫生室、公共服务设施等管护办法规定,由资产所有权者自行组织实施、自行安排管护费用。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对确属自身无力维护的,可申请资金予以妥善解决。

第三十四条  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产业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扶贫资产管护人员应定期对扶贫资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损坏及时发现、及时维护。不得私自利用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九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扶贫资产处置应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符合全区经济发展规划,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保持稳定发展。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等所有权变更的各种形式。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确因不可抗因素需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评估结果须在区域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所有权者所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上级审批程序。

(一)到户扶贫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处置的,须向村委会提交申请,由村委会研究审批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村委会登记,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到村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须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提请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在镇办、村两级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报区扶贫局备案,并纳入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监管。

(三)由区级直接管理的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由管理部门拟定处置计划,形成处置方案,区扶贫局、区财政局联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审议批复后的处置方案在区级媒体公示十日无异议后方可处置。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报区扶贫局备案,并纳入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监管。

第四十条  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区财政,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村级以上固定扶贫资产报废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


第十章  资产监督


第四十一条  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监督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性质、类别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督重点,重点监督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重点环节。

第四十三条  扶贫资产监督应根据资产性质、类别分类施策,落实政务公开、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定期巡查、审计监督、绩效考核、第三方评估等监督措施。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扶贫资产档案是指扶贫资产形成过程和运营过程中的所有记录,包括分级台账和资产档案。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应遵循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每个项目实施档案进行梳理,分类整理,统一保存。项目档案应包含项目审批、实施、验收、审计等全过程信息,做好台账与档案相互印证。

第四十五条  扶贫资产档案管理工作由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负责日常指导,扶贫资产所在镇办、村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四十六条  扶贫资产档案建立,实行“五段式归档”制度。每一项扶贫资产均须按照前期工作环节、组织实施环节、确权移交环节、资产运营环节、收益分配环节分段建档、全程备案。

(一)前期工作环节档案包括项目入库资料(民主决策记录、项目初步方案公示资料、可研或建议书、设计资料等)、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手续、项目实施公示等方面资料。

(二)组织实施环节档案包括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方面资料。

(三)确权移交环节档案包括资产清底核查、确权移交手续、资产所有权者遵守扶贫资产管理规定的承诺书等方面资料。

(四)资产运营环节档案包括民主决策记录、资产运营管理办法、资产运营及风险防控中签订的协议、监督运营管理记录等方面资料。

(五)收益分配环节档案包括收益分配方案、民主决策记录、收益领取确认记录及相关公示公开等方面资料。

第四十七条  扶贫资产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档案人员换岗须履行书面交接手续。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中如有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相关主管单位及监督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开展扶贫资产移交、评估和审核备案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运营维护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置扶贫资产造成损失、流失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专班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保障。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1.王益区(部门/镇办/行政村)××年度扶贫资产台账

2.王益区××镇(街道)××村××年度到户资产台账

铜王脱贫攻坚办发〔2020〕17号-附件1-2扶贫资产台账.xls


网络编辑:张泽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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