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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CSWYQ-2020-00329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王政办发〔2020〕20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0-09-17 11:18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王益区人民政府
索引号:  TCSWYQ-2020-00329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机构: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铜王政办发〔2020〕20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7日
发布日期:  2020-09-17 11:18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王益区人民政府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0-09-17 11:18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黄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铜川市王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我区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卫健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供水工程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王益区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向区内农村延伸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负主体责任,区水务局负行业监管责任,涉农镇(街道)党委书记对本辖区内农村供水负领导责任,涉农镇办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村村委会主任为本行政村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区水务局是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依法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源保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水务局下设区农村供水站,具体负责全区农村供水工程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王益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印台王益电力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应坚持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计加价征收的管理原则,实行自主经营,有偿供水,按量收费,政府补贴,保障供给的经营模式。

第六条 农村供水事业是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功在千秋、利民惠民的重大民生,区财政局负责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专项资金,对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费用予以资金保障,扎实推进农村供水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七条 在保障群众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可适当拓宽供水范围,促进供水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凡在王益区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区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卫健局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镇办、村发展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等多源化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的水源工程、输配水主管道工程的建设。入户部分,本着入户自愿、自主负担的原则,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由建设单位或供水管理单位统一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一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市自然资源局王益分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征(占)用工作,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印台王益电力局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优惠政策,配合做好供水用电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完成建设、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应不少于15天。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行合格后的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行管理单位。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交付运行管理单位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管理人员,保障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成立王益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扶贫局、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各涉农镇办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一)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五)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联村供水工程,产权归所属涉农镇办所有。

第十九条 各涉农镇办要成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制定本辖区农村供水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各农村供水工程受益村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含水表)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下同)。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设施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迁移、拆除、破坏、围压和堆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厂区房屋不得私自向单位和个人出租借用;院内不得库存堆放危险化学品或进行养殖加工等;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厂区。必须保持厂区环境卫生干净整洁,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查明建设范围内的公共供水设施情况,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商定安全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规范供水用水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各镇办和区水务局。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停水,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涉农镇办、区水务局。

第二十六条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全区的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技能水平。

第二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实际需要从严控制管理人员数量。农村供水工程运管人员按照就近原则聘用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村组人员,经管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和健康体检合格,持培训证和健康证上岗工作,由供水管理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农村供水工程运行费用由市区补助资金落实,不足部分由供水管理单位从水费中提取。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制度、供水设施维修制度、用水户管理及水费收缴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台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工作记录、消毒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三十条 需要新装、改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各级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应履行相应义务,确保供水正常。

(一)各级管护主体应履行下列义务:

1.供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和水压标准;

2.依照批准的价格,按量收取水费;

3.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4.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应及时组织维修;

5.设立供水用水维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6.接受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用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交纳水费;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区水务局应定期检查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及时提供管理指导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三十三条 各涉农镇办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供水工程设施保护、饮水安全、节约用水、诚信用水的宣传教育,完善水价水费计收机制,提高用水户的水忧患意识、水商品意识,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价格市场化,鼓励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实现以水养水,安全长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涉农镇办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工程应急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结合当地供水特点,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制度和措施,明确应急责任和义务,强化应急应对能力,保障供水工程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三十五条 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参照《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水价核收和水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供水成本包括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电费)、药剂费、维修费等。农村供水水价参照城市供水水价,实行基础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形成机制。用水户用水量不超过标准(40升/人/天)的按基础水价核算水费,基础水价参照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超出标准的用水量,则执行阶梯式水价核算水费。因供水成本过高无法正常执行基础水价的工程,不足部分实行区财政补贴与区财政局向市局申请不足部分相结合的方式。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工程逐步实行市场水价。村民自治组织广泛征询用户意见商定出合理水价,报区发改局、区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水费抄收一般实行月抄、月清、月结制。抄表数字必须经用户确认,当面结算水费或向用户送达水费通知单限期交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逾期不交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八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费专账,单独管理核算,专款专用,在水价外不得加收其他名目的费用,交纳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第三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水量、水价、收取水费和水费支出公开制,自觉接受区水务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用户和社会的监督、检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约束监督制度,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水源保护及水质管理

第四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王益分局负责农村饮水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对区域内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工程水源管理。对地表水水源,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范围内严禁捕捞、放牧、洗涤、停泊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供水单位应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开凿其它生产用水井,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并不得从事其它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桩、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逐步健全区级、供水管理单位水质检测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水质检测,对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常态化检测,保证水质达到标准。

第四十四条 区卫健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7 日起实施,有效期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9月16日止。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铜王政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网络编辑:任乔乔
信息审核:张泽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