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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CSWYQ-2017-004096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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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9-29 15:23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王益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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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解读

来源:王益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29 15:23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解读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信访秩序,省政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8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复查,是指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而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而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

一、《办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办法》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信访事项的提出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申请人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复查复核机构制作复查复核申请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办法》明确了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具体规定,在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充分保护的同时,重申了信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复查复核机构职责的履行

按照《办法》,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书面作出处理,对应当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以及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办法明确了复查复核机构在办理申请时具体应履行的职责:

(一)受理复查复核申请。

(二)协调指导有关机关复查复核工作。

(三)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四)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

(五)对复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复查复核职责。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复查复核机关对收到的不同的申请应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资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并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副本。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复核的机关提出。

若有下列几种情况,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二)属于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的。

(三)属于依法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的。

(四)信访事项正在处理或者已经过复核的。

(五)申请内容超过原信访事项处理或者复查请求范围的。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据此,有关复查复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受理信访复查复核事项申请,做到有法必依。

对受理申请时的形式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查复核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听取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被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情况。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机构则可以以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复查复核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四、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应当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已责令改正或者指定其受理,但仍然推拖不办,引起信访人越级上访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在复查、复核过程中,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错案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机关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在之前复查复核机构职责履行的规定中,就明确了复查复核机构应督促检查复查复核意见的落实。《办法》第21条又具体规定了复查复核机构在特定条件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具体为:

(一)对应当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复查复核意见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的行为。

行政机关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的,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需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以看出,《办法》在《信访条例》的基础上,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能够促使相关机构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做到权责统一,违法必究。

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在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基础上,明确了信访人、复查复核机构所应承担义务以及信访人、复查复核机构、相关行政机关所应承担的责任,较之前的《信访条例》做了一些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我区信访复核复查机构及相关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处理信访复查复核申请事项,从而更好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网络编辑:杜红娟
信息审核: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