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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TCSWYQ-2017-001398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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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4-06 16:44
公文时效:  有效 发布机构:  王益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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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施夯实自然灾害救助责任 政府兜底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来源: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4-06 16:44 阅读: 打印 保存 收藏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助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2010年,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在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条例》的出台实施是我国灾害管理中的重大突破。《条例》针对受灾群众生活安排这样一个主题,对自然灾害的预防、救助准备,灾中的应急救援和过渡性安置,以及灾后的恢复与重建等,都做了系统、明确的规定。 《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面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精神主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体现我省《办法》的指导性、可行性和操作性;并注重将我省近年来救灾实践中证明切实可行、得到国家层面充分肯定的系列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写入《办法》,体现陕西特色特点。《办法》共38条,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依法推进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自然灾害的范围:《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二、自然灾害的应急:《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灾情报本级人民政府,并在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搭建帐篷、借用公房、投亲靠友、对口安置等方式,解决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住所,并妥善安排衣、食、行等基本生活。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因灾造成的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居民恢复重建提供选址、设计和施工等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自然灾害的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次年春季(3月至5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实行现金救助。确需实物救助的,物资采购资金不得超过冬春救助资金的百分之十。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布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款物数额和款物来源。

《办法》明确,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的协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本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灾工作所需的经费。

四、自然灾害的救助准备:《办法》提出,要加大救助准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根据本行政区域灾害特点配备必要的工作防护、通信、交通以及灾情信息采集等救灾装备。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和修订,提高本区域内居民应急自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储备库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办法》强调,要强化自然灾害救助关口前移。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监测预报。气象部门应当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水利部门应当密切监测江河水情变化,及时准确作出洪水预报预警。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商业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化解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风险。支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建立政策性保险,居民自愿参保,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办法》指出,要推进预警响应工作。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自然灾害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为救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救助款物的发放及工作人员的失职处理:《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下列事项:受灾人员衣、食、住等临时困难;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抢救和医疗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救灾款物的发放不公开、不及时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六、受灾人员救助途径:受灾人员怎样才能获得救助,《办法》给出了明确途径。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批。


网络编辑:杜红娟
信息审核:李远